“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1],有智之人,善于洞悉事物本质,把握发展规律,才能顺势而动无不为;“君子检身,常若有过”[2],有德之人,善于外师于人,内省于己,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3]。
一个政党的“智”,是深知“政之所兴在顺民心”[4],深知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所以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一个政党的“德”,是深知“内省不疚”[5],在思想政治上不断自我检视、剖析、反思,不断去杂质、除病毒、防污染,深知常查自身不足,做到知耻而后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人有善恶,皆莫如是。孟子谈性善,荀子谈性恶,告子谈性无善恶;亚里士多德谈性恶,圣奥古斯丁谈性善,洛克谈性无善恶。所以古今中外,皆未能一概而定论。有人觉得,儒家尚性善,是东方的主流,欧洲尚性恶,是西方的主流,二者各有偏好,不尽相同,其实也并未显现出本质的区别。
东西方真正的区别,并不在对人性善恶的深究或偏好,而在于对人性善恶的态度与应对。
西方认为,既然人有善恶,就应该建立制度、缔结契约,依靠法制的框架,约束人的行为。倘若人性中有善,那就充分发挥善的作用,为法制构建起基石;倘若人性中有恶,那就用制度与契约去约束、限制,避免恶的肆意破坏。所以,西方乐于推行法制,在制度与契约的体系下,不揣测个人本性的善恶,不追究个人行为的好坏,只在乎行为是否僭越或违背制度或契约。
东方则不尽然,东方有法,却并不重法制。礼记说“刑不上大夫”[6],现在看来多显糟粕,其实也并非全然不可取,它至少显示了古人对法的一种复杂态度。
一方面,刑只约束“庶人”,法制的本质依然是人治,法制的基石建立于皇权的圣德,假定皇权的至善,并用来约束庶人的恶行。所以,其法制既不对等、也不彻底,本质上缺乏契约精神、民主精神,这是它成为糟粕的原因。
另一方面,它也有可取之处,大夫讲“礼”,所以不需要“刑”。士大夫以“礼”为准绳,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规范思想与行为,这是从内心深处自设一道“绝对律令”,自设一道内在制度,与自我订立契约。所以,他们遵从的是内在的法度,远比外在法更为严格、彻底,既有内在约束,自然不会僭越外在制度。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7],这是中国人才有的修身之道,仅此一句,也充分表明了东西方的差异。西方重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因而不察内心,不重内省。所以西方的法制,除了在最基本的约束外,充分地保障个体的自由,并不再多做限制。这种自由有其好处,但同时也造成了法制本身的二元分离,即法制约束与个体自由的内在冲突。个体的自由既非真诚服从于制度的管理,制度也需要强力机构的支持才能巩固好自己的地位,一旦这个外力消失,先前的和谐都会瞬间烟消云散,转变为野蛮的冲撞与破坏。
东方有法度,但更看重内省。东方的法尚称不了法制,所以我们学习民主,健全法制以弥补,这是社会的进步。然而,我们更要将“自律同他律”内外统一,不能忘记传统,枉顾文化优势。只有从内在构筑起法度的理念,才是化二元分离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党员、干部“自律同他律,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形成了讲党性、励初心的内外统一”,正是重制度,更重内省。
智者不违,圣人不逾。在今天的文化中,逐渐滋生起一种对智者、圣人的厌弃情绪,觉得这些概念在外不切实际,在内过于理想。在我看来,这不过是现代人的托词,是价值观缺失后的自我弃疗,我们真正需要的究竟是智者、圣人,还是需要以智者、圣人为内在的约束与法度呢?
习总书记要求对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章党规,对照人民群众新期待,对照先进典型、身边榜样,找差距、摆问题,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既是以民心为本质,以民心为发展规律,建立起“他律”的标准,外在地约束思想行为;更是要以将“他律”内化为“自律”,建立“自律”的准绳,三省吾身,三人成师[8],把自我检视当做一种时时处处的自觉,成为一种工作常态、生活方式,内在约束、自我要求、完善品行。才能不断滋养初心、激励使命,增进坚毅前行的原动力。
做人如此,成事如此,理政如此,治国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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