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杨思思
中国诗歌网讯 日前,持续数月的“为你读诗”微信公众账号与同名手机客户端互讼对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两案做出宣判:经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账号的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两案胜诉,经营“为你读诗”手机客户端的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经营“为你读诗客户端”微信公众账号的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败诉,两方连带赔偿尚客圈公司20万元。
纠纷:“为你读诗”出现“双胞胎”,互讼对方恶意侵权
今年6月15日,一篇出现在网上的声明《“为你读诗”为什么要起诉? ——支持百花齐放,反对恶意混淆》引起众多网友关注,该文作者正是2013年6月1日上线,已有数百万粉丝的“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声明指出,在“为你读诗”微信项目推出将近一年半后,市面上出现一款同样取名为“为你读诗”的手机客户端,“把我们精心策划、原创制作的读诗作品偷偷下载”、“窃取的杨澜和王刚等人的读诗作品”,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而2014年9月16日在苹果应用中上线的“为你读诗”客户端,则认为“为你读诗”四字不属于特有名称,该声明影响恶劣,使其丢掉了路演机会和合作单位,表示“此行为属于恶意诋毁我公司良好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声明》见诸网络一周后,6月23日,运营“为你读诗”手机客户端的首善音乐创意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成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时,为“为你读诗”手机客户端名称申请保护,以“为你读诗”作为软件名称,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此后,双方同时将对方诉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为你读诗”微信账号的赔偿金诉求为500万元,“为你读诗”客户端要求赔偿10万元。
判决:“为你读诗”属知名商品,重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12月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同时做出判决。
法院表示:鉴于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用户数量、持续宣传时间和程度等因素,以及媒体报道中多加以双引号予以特指的事实,“为你读诗”四字已属知名商品。而为你读诗公司字样更改的时间是在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产生一定影响之后,故认为这种变更具有一定攀附性和主观故意。手机客户端“为你读诗”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为你读诗公司立即停止在其涉案手机软件名称、公司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同时,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首善(北京)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尚客圈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此外,法院认为尚客圈公司的声明不属于“恶意诋毁”和“散布不实言论”,驳回了为你读诗公司的反诉。
截止发稿时,记者发现“为你读诗”手机客户端和“为你读诗客户端”的微信公众账号仍在运营,而前者作品库中的《王刚为你读诗:<陋室铭>》、《王刚为你读诗:<未选择的路>》和杨澜朗诵作品《你没有听见他静悄的脚步吗》等涉及侵权的作品均已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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