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匡正风俗。“诗乃乐之词耳,本无定体,唐人律诗,亦是乐府也。”(《钝吟杂录》)乐府一词指的是“古代主管音乐的官署,后世把采集的民歌或文人模拟的作品也叫做‘乐府’”(清·邵长蘅《青门剩稿》)“诗人寓兴,文无定例,率随所感。”“古人之诗,皆乐也。文人或不闲音律,所作篇什,不协于丝管,故但谓之诗。诗与乐府从此分区。又乐府须伶人知音律增损,然后合调。”(《钝吟杂录》)这句话说得很明白:诗即是由特定的音律所限制的创作诗篇的乐趣。
2. 这种诗歌形式的乐趣长短可歌。而“长短可歌”的乐、音、律对于民风的形成有着深刻地影响和教化作用。“万卷山积,一篇吟成。诗之与书,有情无情。钟鼓并乐,舍之何鸣?”(清·袁枚《续诗品》)指论时事,颂美刺恶,诚作绝思,百代鉴戒,忠志远谋,草木拟诗,金石文苑,英华遒紧,影回清涧,昂然气象。正是这种“长短可歌”的文学体裁的广泛流传,才对汉语体系的民族教育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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