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诗歌如果可以成立的话,它涉及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诗歌与职业的关系。事实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诗人,农民工人医生司机教师厨师,如此等等。换句话说,如果有警察诗歌,就可以有农民诗歌,工人诗歌,医生诗歌,司机诗歌,教师诗歌,厨师诗歌,如此等等。当然,身为警察的诗人写出的未必都是警察诗歌,有的诗人可能还会刻意回避或尽力超越自身的职业属性。如果仅从取材而论,只有那些以从警经历为题材的作品才能成为警察诗歌,至少这是警察诗歌的主体。
不过,有些诗虽然不曾直接以从警经历为题材,但会曲折隐微地体现出警察的职业特点和职业精神。与工人农民不同,警察的工作对象不是物,而是人,所谓“破案”就是通过蛛丝马迹察觉并抓捕罪犯的过程。这就需要对人的全面了解和深入把握,即古人所说的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在我看来,警察的职业特点和职业精神主要是由眼和心体现出来的(当然手也很重要,抓捕就是由它完成的)。所以,警察首要的是眼力,目光敏锐,在这方面也许只有画家可以警察相比。据说毕加索画过一个闯入他住宅的小偷,后来警官就是根据该画捉到了那个小偷。这种眼光对诗歌写作显然是极大的优势。虽然写诗借重想象力,但也要以细节为基础。《山顶在雪夜暂时高了一些》,这是一个警察写的诗。无论“暂时”还是“高了一些”都需要非凡的眼力才能察觉。该诗前三行写得也异常精微:“风把雪搞得乱七八糟/等到盗窃三观滩沙场柴油机的家伙演完皮影戏/月亮才露出弧度……”(《我,在此》,武靖东著,中国戏剧出版社2013)。其次,警察要善于思考,从已经掌握的材料和线索展开推理,甚至是假设和想象,这和写诗也有相通之处。换句话说,这也是警察写诗的优势。当然,警察的心里还有责任,甚至是压力,尤其是最终需要把工作落到实处,而写诗则不受此限制。总体而言,与常人相比,警察需要别具心眼,也会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心明眼亮。如果警察成了诗人,这种心眼无疑会渗透到他的诗里,从而体现出警察的职业特点和职业精神。这类作品往往处于警察诗歌与非警察诗歌之间,是否属于警察诗歌需要具体分析。我认为如果理由不足最好把它们排除在外。比如侯马说《他手记》就是“以警察和诗人的双重身份”(石杨:《侯马:从警生涯使诗歌更真实更理性》,《人民公安报》2014年6月20日)来研究的,但很难说它是警察诗歌,至多可以说该作部分地体现了警察的眼光和职业精神。不过,他发表于《诗刊》(上半月刊)2014年第2期上的《清明悼念一桩杀人案的受害者》应该算警察诗歌:
男人从乡下赶来/要把在城里打工的妻子/劝回家/妻子已另有相好/俩人吵翻了/大打出手/男的用菜刀/使劲剁/女的终于服软了/跪着说:/“我跟你回去”/男人,望了一眼/快砍断的脖子说:/“来……不及了”
尽管这首诗并未显示警察的介入,但它由一个警察叙述出来显然不同于常人,更不同于看客。如果说警察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话,面对这样一桩杀人案,警察所有的就不只是普通人的怜悯,更多的是痛惜和提醒,正如题目显示的,这是一首悼念诗。可以说,作为一名警察,把它写下来而不是轻轻放过,这本身就是一种面向尘世的备忘和预警。正如侯马本人所说的:“这个案子折射出特别深刻的中国的真实、人性的真实。我用人性追问残忍,把一名警察对人的关心,放在了社会转型期对农民阶层的关怀之中,让朴素率真的情感和流淌在血液里的爱,凝聚成直取人心的诗。”(石杨:《侯马:从警生涯使诗歌更真实更理性》,《人民公安报》2014年6月20日)
这里我要着重谈谈陕西诗人武靖东。他在派出所工作,写了不少以从警经历为题材的诗,如《冬夜,或“除根门”事件》、《非虚构的一个邓玉娇式的人物》,还有反思杀人案的《被马加爵杀害的龚博的家,距我住处仅有》等,但他更乐于自称为“此在主义”诗人,而不愿受警察诗人所限。
笔和纸是配套的
小何与有一个老婆3只猫咪的老板是配套的
昨晚发生了凶杀案,一男一女同时服毒
女的先死了。男的(耍了花招?)在医院洗后半生的胃
警察忙着鉴定两人遗书的真假
这纸是不是你这儿卖过的?
不是
武靖东的这首《文具店》短小精悍。前两句“配套”的比喻十分精彩,它是性隐喻,但又不局限于性隐喻,显然“小何”是女的,老板是男的。既然两人同时服毒,何以是“凶杀案”?因为服毒后女的死了,男的却活了下来。可见是男的“耍了花招”,把跟他“配套”的小何坑死了。这种结局无疑是对“配套”的解构。在我看来,最有武靖东特色的一首警察诗是《七夕节的幸福路——或站街的天使》(2009年9月2日),一首写妓女的诗,充满色情诱惑和生命危险的诗:
她们,染红了幸福路,/雾水一样的大腿,/比晃来晃去的车灯还亮。/她们是一群随时准备用/避孕套把这座城市套上的天使。/那个最胖的,使劲地往下拉黑纱衣,/努力地露出乳沟,像个要诱惑/酒鬼和色鬼的女鬼。/我开着运尸车路过,站牌下的女人们/像一群饥饿的母鹅,呼地一下子/围过来。当我问她们/去不去太平间时/她们又骂骂咧咧地散开。/这些还站在街边兜售性器官的/活生生的肉体,/的确比躺在我车上的这位幸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刘警官告诉我/她死一场性交易骗局,/丧命于一个要劫财的瘾君子。/前两天,她就和她们站在这里/等待着钞票和性病,/最风骚的她被死神选中。/今夜,是七夕,/她丈夫正从外省的贞女村赶来/和她相会。忙完这趟差,/我还要赶到新约酒吧,/把这事儿当成礼品,送给我的/小娜,打消她到南方去混的想法。
这首诗真实复杂,极具张力。它启发读者思考的一个问题是:警察的工作对象是人,七情六欲的人,而警察本身也是人,也有人的七情六欲。无论是以警察的身份还是普通人的身份出现,靖东的诗只要写到女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色情倾向,对此他从不遮掩,这是他写作中非常可贵的地方。从这个角度来说,靖东的警察诗是人之诗。从诗中的句子不难看出他也是一个被女色诱惑的人,但同时他又有超越倾向,如果把这种倾向归结为他的警察身份当然没有问题,不过普通人在被诱惑时也会有警惕心理,如诗中提到的对“性病”的恐惧。就此而言,作者仍然是把警察当成人来写的,或者说靖东不仅写出了妓女的人性,也写出了警察的人性。在诗中,作者的超越倾向表面上体现为对妓女的批判,所谓“兜售性器官的活生生的肉体”。我注意到,作者把妓女写成“女鬼”时,把嫖客写成了“酒鬼和色鬼”,这种对应性书写具有一石二鸟的功效,他不是单纯地批判妓女,也深入批判了制造妓女的嫖客。“酒鬼和色鬼”显然还活着,“女鬼”指的却是死人,用“女鬼”命名还活着的妓女意在揭示她们随时会死的命运。正如嫖客处于隐身状态,就像那位被害的妓女此刻躺在运尸车里,在人们的视线不及之处。在诗中,通过刘警官的叙述,被害者的故事得到揭示。值得注意的是刘警官以及“我”对此的态度:把害人者称为“劫财的瘾君子”,把被害者称为“最风骚的”,可以说前者近乎中立,后者分明具有贬义。难道害人者不应被谴责,被害者不值得同情?从这里流露出来的倾向看,作者分明加重了对妓女的批判,它给人这样一个印象:那个被害的妓女之所以不能在幸存者群体中继续兜售自己,是因为她“最风骚”。饶有意味的是,这个最风骚的妓女来自“贞女村”,而且诗人把她放在“七夕节”和“幸福路”这个特定的时空里来写,与其说这是对一个妓女的巧妙讽刺,不如说是对一种时代风气的深刻批判:塑造贞女的时代已经被盛产妓女的时代取代了。我不知道妓女中是否有人读诗,如果她读到这里自然有警钟之效。但这能否改变她的谋生之道还很难说,我不相信一首诗能纠正她的人生道路。而诗人却有意拿她作反面教材,要赶到“新约酒吧”(“新约”这个名字大有意味,新的约会,新的约定,还是《圣经•新约》?),“把这事儿当成礼品”送给心爱的人,以免她沦为被人害命的妓女。很难说这种教育意义是警察的身份带出来的,听到这样的事,每个男人都可能会对自己的爱人这样讲。如果说这是警察诗的话,只能说作者已经把警察诗写成了人之诗。
不过,我倾向于认为只有警察才能写好警察诗歌。因为警察是警察诗人特有的现实,尽管普通人通过小说影视作品也可以了解警察的生活,但那是间接的,经过处理的,漫不经心的。说到底,警察生活对普通人终究是外在的,陌生的,甚至是神秘的。侯马的《九三年》系列作品之所以取得成功,一方面是因为他写出了警察内部的真实,这是非警察作者写不出来的;另一方面,这是更重要的,是他没有被警察的职业所限,而是把自己(警察)和对方(被警察者)都作为人来写。换句话说,真正成功的作品在于通过职业性写出人性。尽管也有非警察作者写警察的诗(大多是对警察的赞美诗),或许这些作品也能写出警察的特点,甚至是职业精神,但他们毕竟是旁观者,这类诗至多成为警察诗歌的侧翼。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诗尽管写到了警察,但如果警察是亲人(如筷子兄弟的微电影《父亲》中的父亲),或把警察作为群体中的一员或背景性的人物,这种诗实际上也不是警察诗:
那个理发师/现在不知怎样了//少年时的一个/理发师。屋里有炉火/红通通的/有昏昏欲睡的灯光/忽然,两个警察推门/像冬夜的一阵冷风//“得让人家把发理完” /两个警察/掏出一副手铐/理发师一言不发/他知道他们为什么来,他等待他们/应已久。他沉默地为我理发/细心、细致/偶尔忍不住颤动的手指/像屋檐上,落进光影里的/一株冷冷的枯草
(来自《新诗》2014年6月号)
在聂权的这首《理发师》中,理发师分明是作者着力塑造的对象,警察只是次要角色。随着时代的变化,警察的职能也与以往大不相同。过去,警察基本上就是与敌人斗争的角色,现在坏人当然还有,因此执法型警察依然存在。在人民和坏人之间,警察充当着惩治坏人,保护人民的角色。从这个方面来说,警察诗的题材往往以破案故事为或隐或显的线索,大体上可以分成对坏人的抓捕,对人民的保护,对战友的深情这几个联系紧密的板块,其主题则是对祖国人民的大爱,对被害者的同情,对牺牲战友的怀念。总之,警察诗的积极主题就是惩恶扬善、维稳安民。
事实上,现在许多警察已经转向服务型人员,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人民生活的管理者。如前述侯马的《清明悼念一桩杀人案的受害者》,杀人犯与被害者本是夫妻,很难说谁好谁坏,只是因为其中一个移情别恋致使二人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以至出现人命。在观念转型的当代社会里,被害者的移情,杀人者的杀人都有他们的理由。在这类日趋频繁的相似故事里,警察往往是事后的处理者,而不是恶性事件的干预者和制止者,而且大多情况下他们在事发前毫不知情。很显然,社会观念与警察形象正在互动渐变。当寻常百姓而不是坏人突然成为杀人犯与被害者,特别是在杀人犯与被害者的是非在新旧观念的并存中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警察的存在不免变得有些尴尬,其意义也会遭到改写,以至让人感到模糊不清。如果警察只是将此类冲动型“犯人”抓捕归案并给以牢狱惩罚,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命,正义就能得到伸张吗,伸张的是什么正义呢,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杀人偿命吗?当然,要求警察干预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可能是一种苛求,这样说只是表明警察工作存在着某种局限性和被动性,也许公安需要和民政、妇联等其他部门结合起来。不过,我对这类恶性事件的干预不抱什么希望。在某种程度上,这属于家庭隐私和个人隐私,在爆发之前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外人一般不得而知。当今,乘客对司机的警惕,病人对医生的不信任,学生对教授的提防,整个社会似乎弥漫着信任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从人的立场写警察的意义显然超过了单纯地警察书写,换句话说,人性比职业性更根本。一些当代诗人之所以采取中立态度写警察,也可以由当前的社会语境得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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